淺析高新技術企業匯算清繳四大誤區
2010年1月~5月,企業財務人員又開始面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挑戰。不同的企業類型,所得稅匯算清繳也有不同的側重點和難點。筆者總結了高新技術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容易進入的幾點誤區,供納稅人參考。
誤區一:將高新認定研發費用作加計扣除基數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企業往往會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對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實際年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以及近1個會計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出具專項鑒證報告。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不少企業認為高新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是經稅務師事務所鑒證認定的,可以直接將鑒定報告中對應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作為基數,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其實,在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歸集上,高新認定時是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簡稱《指引》)進行的,而確定企業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依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辦法》),兩者的適用情況并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辦法》規定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其口徑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歸集的研究開發費用。因此,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必須謹慎,一定要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否則會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
誤區二:老高新技術企業未重新認證就享受優惠
2008年,仍有不少老高新技術企業未能及時學習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的最新稅收政策規定,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仍按15%的稅率進行了納稅申報。也有不少納稅人認為能夠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
實際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的規定,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新標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在未到期的時間段內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
因此,老高新技術企業要想享受15%的優惠稅率,或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必須按高新技術企業的心要求進行重新申請認定,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稅收優惠。
誤區三:不能疊加享受優惠政策
不少高新技術企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認為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不得疊加享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的優惠稅率后,不管什么情況,都不得享受其他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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