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的資料(審批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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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9
7. 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新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新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8.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9.通過審批后,主管稅務機關除向申請企業發放《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復》以外,要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10.除審核地稅局傳遞過來的《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享受吸納稅收政策情況的函》外,還應認真審核企業出具的其他報批資料是否齊全和準確,包括:《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請書》、《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減免稅批準通知書》;《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支持和促進就業減免稅審批附表》。
11.納稅人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不得享受減免稅。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請書》一份(附件二)。內容包含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地稅提供);
3.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地稅提供);
4.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5.《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減免稅批準通知書》(復印件);
6.《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支持和促進就業減免稅審批附表》;
7.《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享受吸納稅收政策情況的函》(地稅提供);
8.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二)其他需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復》(附件三)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